在地铁上猥亵他人被处罚后
(相关资料图)
上海一男子将公安机关
告上了法庭
庭审时
案情也发生了“神反转”
报案的被害人改口称
“情况不严重”“不构成猥亵”
男子地铁猥亵被处罚
2021年7月12日,陈某某报案称,当日8时32分许,其在乘坐地铁16号线时,在车厢内被身后一男子猥亵。
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调取了2021年7月12日地铁16号线事发车厢的监控视频录像,以及民警于案发时手机拍摄的视频录像。
(文章配图,图文无关)
警方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在列车车厢内有猥亵的违法行为,决定处原告行政拘留10日。
原告不服,向上海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复议决定维持了处罚决定。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男子提出上诉
被害人竟也改口
没想到原告依旧不服,起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原告诉称其无猥亵动机及故意,无猥亵行为,因遭被告轨交公安分局威胁、恐吓、诱供,在未保证饮食及休息的情况下签署相关笔录,承认猥亵行为。
而第三人(被害人)在庭审中也表示,原告与其接触的情况不严重,不应当构成猥亵,否认其询问笔录的部分内容。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轨交公安分局提交的询问笔录中有原告的亲笔供词及签名捺印,所记载内容与第三人及民警询问笔录记载的主要内容、视听资料反映的客观情况相互印证。
法院还认为,第三人在庭审中否认的内容仅限于原告贴靠其身体的部位,对于原告行为的陈述与其询问笔录内容基本一致,加之原告方曾于庭审前至第三人住处进行沟通,导致第三人庭审陈述内容的证明力降低。因此,不影响第三人询问笔录的证据效力。
因此,在无实证或确切线索印证原告诉称内容的情况下,其否认其询问笔录及亲笔供词的内容,缺乏正当理由。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对第三人改变陈述原因的查明:因原告家人在本案诉讼阶段与第三人非正常接触,该异常介入使第三人作为被侵害人在庭审中改变了之前对于事实的描述,致使其庭审陈述的证明力明显减弱。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结合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印证等情况,对该庭审中的陈述未予采信。
最终,上海三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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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小门耳
消息来源|上观新闻(作者:王闲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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