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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副题)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卢越)患病环卫工尚未痊愈即被公司遣送回乡,因延误治疗最后死亡。法院判决公司此举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披露了这一案例。
罗某就职于某环卫公司,从事环卫工作。2015年6月29日,罗某因突发脑溢血入住湖北荆州某医院治疗。2015年10月13日,该环卫公司以病情较为稳定为由,为罗某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诊断为:脑出血、左侧肌体偏瘫。2015年10月13日至15日,荆州市某救助管理站护送罗某返乡,接收单位为四川省某救助站。该站接收罗某后即安排其入住岳池某医院治疗。
2016年10月1日,罗某因脑出血、中枢性呼吸衰竭死亡。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认为罗某再次突发脑出血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因素,尚未治疗痊愈,长途遣送回乡的做法与导致其治疗迁延、病情加重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罗某之子起诉称,其父在工作时受伤入院治疗,环卫公司在尚未治疗痊愈时就将其遣送回乡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某环卫公司在罗某病情尚未治愈、未查清罗某亲属的情况下,将行动不便的罗某护送返乡,是对劳动者健康权不尊重的行为。该行为虽未直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导致了治疗延误、病情加重,应当按其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遂判决该环卫公司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针对该案的典型意义,法院指出,用人单位无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将其从重症监护室接出,并以不符合实际的理由申请救助,将劳动者长途遣返,是对劳动者健康权的不尊重。本案的审理兼顾了法理与人情,向被用人单位“甩包袱”的患病劳动者传递出最真诚的司法温暖。案件引导用人单位需充分尊重患病劳动者的健康权,为患病劳动者办理出院时,应当遵医嘱并及时通知住院劳动者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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